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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属于我国政府财政票据中的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法定凭证,可以作为执收单位及缴费人双方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收单位在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相应的票据。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票据种类,涉及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登记费、船员考试费、船舶检验费、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罚没收入等征收项目。
今年7月1日起,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背景。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列为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意义重大,旨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也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和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为此,2015年1月份,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派员到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开展了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工作调研,双方商定加快推进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随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了票据改革工作小组,将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列入当年的重点工作,并选择深圳海事局作为试点单位,制定了票据改革工作方案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重新设计了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的改版样式,完成了信息系统的研发并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系统测试工作,成功试打了新版票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具备了向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广实施的条件。
        二是近年来国家非税收入政策调整较大,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变化也很大。以往,海事部门只征收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罚没收入,统一使用的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011年10月1日起,海事部门开始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征收港口建设费,2012年7月1日起,海事部门开始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逐渐成为了海事部门最主要的两种非税收入票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的部署,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海事部门取消了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船舶港务费取消以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需求量迅速减少。为此,本次票据改革将精减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统一规范票据式样,减少纸质票据联次,优化票据管理流程, 建立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数据交互机制,提高票据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
 
        三、具体内容和配套措施 
        本次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五项:一是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今后船舶登记费、船员考试费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统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二是重新设计《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版式,减少存根联和稽核联;三是规范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四是建立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数据交互机制,实现海事规费征管信息系统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五是优化票据管理流程, 提高票据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本次票据改革以后,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只保留《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三种,并且通过信息化建设使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闭环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票据管理情况掌握得更加实时、更加到位,为下一步全面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及无纸化远程缴费奠定基础。
         与本次票据改革相配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通过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确保本次票据改革取得成效。

          四、改革内容和措施将带来哪些益处
         一是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于票据使用单位而言,本次票据改革压缩了票据管理种类,减少了纸质票据联次,特别是《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存根联的取消,大大减轻了各单位的票据使用和保管压力,同时通过优化票据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化、电子化水平,提质增效的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节能低碳,科学发展。通过减少纸质票据联次,减轻票据使用单位对纸质票据的依赖,实现财务记账、票据核销、收费查询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符合节能低碳、科学发展的理念。
        三是便民利民,服务民生。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以后,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都将通过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大量减轻工作压力,将显著提升海事部门的规费征收及票据管理效率,提高海事规费征稽的服务水平,为广大的义务缴费人带来更多便利。

          五、辽宁海事局在实施改革中开展的积极有效的工作
         为更好地实施辽宁辖区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工作,将这项便民利民措施宣传落实到位,切实服务缴费人,辽宁海事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准备,多项举措确保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是组织学习领会上级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精神,贯彻落实有关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作为,加强组织协调,结合辖区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步骤。
         二是通过政务窗口、现场走访等形式直接向缴费人进行面对面宣传,取得支持和配合。同时,通过微信平台和网络平台等信息传媒广泛宣传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背景、意义、范围、内容和措施,扩大社会影响。
        三是认真部署和准备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分支局、基层单位、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认真清理、核对2011年10月至今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领用及核销情况,发放新版非税收入票据,以保证本次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新旧版票据的顺利衔接。
        四是召开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集中办公会议,聘请票据管理专家和系统工程师讲解票据改革的内容变化、票据管理信息化系统操作和注意事项,使海事非税收入征稽人员及时掌握新的票据使用程序要求。
  目前辽宁海事局辖区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规费征稽处 发布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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